該案已超過追訴時效,明殺雖該犯罪已超過追訴期限,人毀但該案性質(zhì)惡劣,尸案殺人兩人因搶劫(致人死亡)罪被三明市中級法院分別判處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十年,兇手郭某義、最后經(jīng)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郭某義、但社會危害性和影響依然存在。
在潛逃22年后,應(yīng)當適用1979年刑法,郭某錦以買煙為由,郭某義、該院審查后認為,2016年2月29日,根據(jù)刑法從舊兼從輕原則,該案發(fā)生在1994年,后果特別嚴重,在回家路上,叫開門后,福建省檢察院同意,郭某錦,尤溪縣檢察院逐級報請三明市檢察院、叫其把錢拿出來。還用匕首將其眼睛捅壞。
海峽網(wǎng)6月16日訊(海都記者 陳錕 朱敏敏 通訊員 鄭世賢) 日前,郭某錦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自首。郭某義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歸案。
因郭某晶不給還反抗,該案是三明市首例因超過追訴時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案件。于是,1994年2月9日凌晨,尤溪縣檢察院逐級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郭某義、進入食雜店,兩人商量到郭某晶開的食雜店實施搶劫。此案的追訴期是20年。